商标设计中都有“龙”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了!k1体育

行业资讯 小编 发布时间:2024-07-14 浏览:

  k1体育4月2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轨道交通商业秘密、热播电视剧、文献数据库、搜索引擎、假冒商品等多个新兴产业及重点领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担当作为。一起来看看吧~~

  徐记公司于1997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批发业、零售业等。第717184号、第3287031号、第7316224号、第5450087号、第5965501号商标所有权人为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包括上述注册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授权徐记公司许可使用,同时授权徐记公司可对任何侵犯上述商标、著作权、专利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

  衡阳三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广慈官方旗舰店、淘宝健身堂店、阿里巴巴等多个平台多个店铺销售“广慈枇杷糖”“广慈润喉糖”等产品,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廣慈”“廣慈及龙形”标识,生产商为东莞广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为深圳市国医健康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徐记公司认为相关产品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龙的图形仅为组成涉案两枚图形商标的要素之一。商标权利的保护以整体保护为原则,作为商标组成的要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否则会导致保护过宽而影响公众对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的“广慈及图”商标标识中虽然也使用了龙的图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诉请保护的该两枚商标中“龙图形”的整体搭配使用的方式,两者的文字分别为“徐福记”和“广慈”,“广慈及图”商标标识的图形外围圆圈添加了“EXCELLENT PRODUCT QUALITY”“福”“卓越的产品品质”等中英文字样,两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构成相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因龙形图标误认“广慈”来源于“徐福记”,亦不会产生两者混淆而降低徐记公司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

  本案系涉含公有领域元素的商标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注册商标组成要素中的公有文化元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的裁判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并重的司法裁判理念,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边界,防止私权过分扩张和权利滥用,维护更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廣慈及龙形”文图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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